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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与艾力斯仲裁事项未构成应当披露重大事项
688372V-Test(688372) 证券时报网·2024-10-20 08:59

证券时报e公司讯,复星医药(600196)10月20日晚间公告,近日,有自媒体提及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 披露,经核查,公司就子公司与艾力斯关于肺癌药物伏美替尼的合作纠纷说明如下:2022年5月,公司 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力斯")签订独家推广等协议,约定 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艾力斯生产的伏美替尼。 2023年11月,艾力斯向江苏复星发函,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 2023年12月,江苏复星向艾力斯送达律师函,要求艾力斯继续履行独家推广协议;后经多次协商,艾力 斯仍坚持要求解除独家推广协议。 2024年4月,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向艾力斯函告独家推广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 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2024年6月,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艾力斯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 广服务费、赔偿损失等。 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