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该担何责?北京金融法院这样判
2 1 Shi Ji Jing Ji Bao Dao·2025-03-28 06:3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郭聪聪 北京报道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关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减 持未披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公司未对实控人的行为进行披露,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在3月27日披露的一起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上市公司(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对上市公司的诚信责任进行了落实。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这是一起因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实控人、控股股东减持行为而引发的证券责任纠纷。 《白皮书》显示,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的证券纠纷案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 收案数的44.07%。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 从案由分布情况来看,在证券类纠纷中,因证券欺诈引起的纠纷占比最高,达9101件。而在证券欺诈责 任纠纷下的四个四级案由中,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纠纷案件为9077件,占比高达 99.7%。从行为目的 上看,多为"诱多型"虚假陈述。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虽陈某5月的减持行为于8月被撤销,但重大遗漏型虚假陈述关注的是在应当 披露的时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 ...

未披露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该担何责?北京金融法院这样判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