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 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的控股股东,于2024年11月6日将 所持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