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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以集体研究为名滥用职权行为

【内容提要】 实践中,存在国有公司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违规决策,造成国有公司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却以决策经过集体研究为由,认为自身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现象。应当注意的是,国 有公司负责人基于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以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形式形成决议,借"集体研究"违规作出决 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个人应对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经国有甲集团公司批准担任乙公司总经理(乙公司系国有甲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稀有金属材料、化工制品购销,国有甲集团公司章程禁止旗下公司为私人公司提供担保,报上级集团公 司批准的除外),在乙公司工作多年。陈某,丙公司(私人公司,从事稀有金属材料、化工制品购销中 介业务)实际控制人。张某与陈某相识多年,陈某多次在年节期间送给张某贵重礼品。 2021年1月,应陈某所托,在张某的安排下,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双方共同向第三方公司采购化工制 品,再进行合作销售,并约定乙公司、丙公司按各50%的付款比例购买第三方公司化工制品,再按搭售 策略进行销售。由于丙公司资金紧张,陈某请求张某安排乙公司垫付货款或为丙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支付 货款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