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变动事宜之专项核查意见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89号长宁来福士广场T2办公楼17层03单元 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持有股份变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变动")的有关事项出具 本核查意见。 1703 Tower 2, Raffles City, 1189 Changning Roa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