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丨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有房产行为性质辨析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2025-04-09 00:32
【内容提要】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欠款、虚假平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有房产,但未将 公有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构成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以 及贪污数额的认定等,易存在不同认识。对此,可以从公有房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有房产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实际控制了公有房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樊某,A市公立医院院长,全面负责该医院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2017年5月,樊某伙同其特定关系人 甲,利用樊某担任该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虚构了该医院欠甲货款的事实,擅自将该医院所有的四间公 有房产以冲抵债务的名义过户给了甲,并以此在该医院账面平账。实际上,该四间房产由樊某占有控 制,因害怕案发,樊某始终未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将其作为宾馆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归自己所有。经评 估,该四间房产过户到甲名下时市场价共计260万元。2023年8月,樊某案发被查处,经评估,该四间房 产此时市场价共计380万元。截至案发,樊某通过将该四间房产对外出租获得租金共计48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樊某是否构成贪污罪、构成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以及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