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途径
Sou Hu Cai Jing·2025-04-09 18:28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贸易与信贷、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交易模式,在我国已有三十余年发展历史。该模式 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购买标的物,并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期支付租 金。这一模式具有双重优势,既帮助资金短缺的承租人获得关键设备的使用权,又为出租人提供了收益 稳定的投资渠道。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广泛应用于航空、船舶、医疗设备等领域。然而,市 场扩张也伴随着纠纷增加,其中承租人违约成为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拖欠租金和擅自处置租赁物。拖 欠租金会直接阻碍出租人的资金回笼,扰乱其财务规划;擅自处置租赁物则可能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 增加资产风险。这些违约行为不仅损害出租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市场的稳健发展。 1.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主张全部租金债权是救济途径之一。当承租 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即享有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租金 的权利。具体操作中,租金计算通常采取剩余租赁期限内应付租金累加的方式,实现途径则包括协商、 调解及诉讼等多元渠道。而实践中,承租人通常会提出履约困难或租金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