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许请托人为特定关系人免除房租如何定性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2025-04-16 00:14
首先,丙免除乙租金的行为不是丙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 行为必须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同时,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和公序良俗原则,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然 而,本案中,乙、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非遵循上述规定。一是丙与乙在协商租房之前素不相识,丙 除知道乙是甲之子外,对乙的个人信用、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毫不知情,对于正常的经营主体而 言,免费让陌生人长期使用厂房明显不符合逻辑。二是丙只免除乙一个人的房租,不符合市场规律及常 理。丙将厂房出租给乙的同期,还有多处厂房对外出租且正常收取租金,但唯独对乙免租,这明显不是 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且从租赁合同内容看,丙提供厂房,乙免费使用,两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实际 上,丙之所以免费将厂房租给乙使用,是为了感谢甲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帮助,通过与乙签订合同的方 式向甲输送利益,免租是手段,输送利益才是其真实意思,甲、丙行为本质上是利益输送的行受贿违法 犯罪行为。 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