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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低价购房后转手获利 如何认定犯罪孳息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杨艳萍 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龙春梅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刘某某以单位名义向甲公司索取60万元"工作经费",有观点认为其中10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不 应认定为受贿,应如何看待该观点?刘某某2008年收受工程老板高某所送10万元,后在2014年退还,是 否影响受贿认定?刘某某分别向乙、丙公司购买商铺和公寓,价格均明显低于市场价,后又对上述不动 产进行出售或转租处置,该行为的犯罪孳息该如何计算?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曾任A省B市C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B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2018年2月退 休。 受贿罪。2003年至2011年,刘某某利用担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B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的职务便 利,为他人在项目用地审批、土地性质变更、土地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401万余元人 民币(币种下同),获得犯罪孳息共计36万余元。 特邀嘉宾 王茜 云南省文山州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干部 张春丽 云南省文山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2006年9月,刘某某利用担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丙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