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天律意[2025]第00778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