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一键成片”,是创新还是侵权?
Ren Min Wang·2025-05-13 01:22
最终,开福区法院判决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传播某电视剧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 元,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对此,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剪辑工具,是技术服务提供者,用户对素材有删除、排序 的绝对控制权。被告某网络公司仅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内容进行全网搜索后提供给用户,因而,用户在使 用该软件进行视频剪辑时,被告某网络公司仅提供技术服务,系中立的工具属性,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 权利义务。因此,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界定责任。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 提供者侵权,则可能对其施加过重义务。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重点判断服务提供 者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及技术可行性,判断其是否已建立 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被告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通过某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 了3秒至7秒的该剧片段,涉案作品素材片段属于视听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