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 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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