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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要准确界定责任
Zhong Guo Huan Jing Bao·2025-05-14 06:43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从国际上看,日本较好地坚持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即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了 突发性环境污染,涉事单位或个人是唯一责任主体,必须不惜代价消除污染。如果自身能力不够,需要 紧急借用政府或其他企业的资源,事后也要偿还。由于制度设计严谨,在日本,因一次突发环境事件而 破产的企业并不少见,这也倒逼企业重视日常生产活动,避免灾难性后果。我国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贯 彻了人民至上的理念,调动行政和社会资源优先控制事态,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发挥了兜底作用,体现 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但相对而言对企业的惩戒没有那么严厉,致使有的企业心存侥幸,相应 的防治措施尚有欠账。 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由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另一类则是由其 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次生环境危害。对于前者,处置相对简单,应急预案往往提出了停产、缓冲、转 移后协同处置等措施,基本上有章可循,影响范围可控。后者的发生则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而且局势复 杂,污染有可能大面积扩散,带来比较大的社会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管理责任应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立足于不应发生这个层次,其次是处置过程中行 为不当的问题。对生态环境部门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