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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后员工拒不服从被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Xin Jing Bao·2025-05-15 05:59

法院认为,判定岗位调整的核心标准应立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而非单纯以其公司 内部文件中的划分为准。就具体事实而言,赵某原任调度岗位主要负责根据指令安排车辆取货或送货, 实行标准工时制(8:30-17:30);而拟调整的操作管理专员岗位则需承担货物扫描及搬运等体力劳动, 且执行三班倒工作制。在赵某已通过录音举证某公司计划将其调整为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等明显不同的 岗位情况下,法院对某公司表示未对赵某调岗的主张不予采纳。 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据的某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第3条款第11条载明:"员工做出违 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给予公司赔偿……拒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公司管理,破坏公司管理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主张未对赵某实施岗位调整,辩称原任调度岗与拟调整的操作管理专员岗同 属操作类岗位,但其所援引的职位序列管理办法中将操作员、航线专员、填仓专员、调度、取派员、叉 车司机、操作管理专员、签单管理专员、方案设计专员、订舱员等岗位性质迥异的工作均划归操作类序 列,显然存在不合理性。 新京报讯(记者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