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致: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 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 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