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Xin Jing Bao·2025-05-20 08:44
对于适格被告的确定,《解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分别就两种情形下被告的确定作出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 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 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解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首先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 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此外,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项进行了规定。原 告的举证责任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 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由原告 提供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 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原告起诉要求被 告不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针对司法实 践中存在的极个别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