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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劳动合同吗?
Ren Min Wang·2025-05-22 01:11

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徐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宁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了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在线沟通招聘细 节。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休假规定、工资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劳动 合同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徐某入职后,某电器公司按照约定,定期为其缴纳社保、发 放工资。 一年后,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9万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徐某向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公司不服,向慈溪法院起 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书面形式条件看,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可记载、可查用 合同内容的功能,符合民法典中"书面形式"需具备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和"随时调取查 用"的特点;从合同必备条款看,案涉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