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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