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 耀皮玻璃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派出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 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 事会秘书分管该部门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