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5)第170号 致: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博敏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信达")接受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沈琦雨律师、李翼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