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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传真:(8621) 5830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5年4月1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 月23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