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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 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 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