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 力,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深 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 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