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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5年5月)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 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情况。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一)津贴在每年年度股东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二)本制度所指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津贴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 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离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期计算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