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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 监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审议通过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