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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 盘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监管。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对外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