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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Ren Min Ri Bao·2025-06-06 03: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作如下修 改: 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 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