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 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 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额选举,董事的候选人数应当等 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