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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