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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向四川蜀道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四川发展磁浮 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其它与轨道交通业务有关的部分资产,拟向四川路 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其它与 桥梁功能部件业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公司拟向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蜀道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