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 119 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 119 号 致: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