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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附件,旨在规范本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依法有效地行使 权利,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