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及健全的安全 保密管理体系,按照规定成立保密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 并在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协作配套、涉密会议、宣传报 道、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