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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 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 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 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 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