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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新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