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 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或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 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