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因拒不履行工资清偿义务被罚1万元
近日,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对经责令改正却拒不履行工资清偿义务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整。 根据 舟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0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舟山市普陀区普陀山镇普济路321号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严重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该公司未能按照舟山市人社局普陀监察机构此前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舟人社普监责改决字〔2025〕第1号)要求,于 2025年6月4日前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工人工资。 该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明确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形,舟山市人社局依法对浙江亚 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13日。处罚决定书要求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 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 罚款会额(万元) | 1.0 | | --- | --- | | 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