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通知泄露个人信息,员工起诉获支持
Ren Min Wang·2025-06-17 00:51
最终,东莞中院判决某公司在厂区公告栏处张贴向郑某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对郑某的影响。因 某公司已撤回张贴的通知书,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且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较小,郑某亦未举证证明其精 神遭受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对郑某诉请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是个人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 定。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 式,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权利人同意,在取得权利人授权使用后,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个人私密 信息。擅自公布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侵犯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争议需向员工发送书面函件,可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直 接向员工本人发送。即便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公开相关函件内容,也应当对其中包含的员工本人身份 证号码、家庭地址等个人私密信息进行有效遮蔽处理,确保这些个人隐私不被他人知晓。对员工离职原 因的描述应当客观属实,不得影响员工后续就业。如进行非客观的负面评价,使员工的一般性社会评价 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