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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 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