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泉峰汽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5)-01-263 敬启者: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控 制的企业德润控股。德润控股为注册在香港的私人有限公司,拟以现金认购本次 发行的全部股票。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发行由境外主体德润控股全额认购的背景及主要 考虑,结合德润控股实有资产等具体情况说明认购对象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2)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及具体构 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