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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说明 安孚能源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购买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安孚能 源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 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 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 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