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 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