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三 章 职 责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 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 会选举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