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