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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升股份: 华升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条规定的说明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白本通、张利民等 28 名交易对方(以下合称"交 )购买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 易对方" 股东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此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