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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