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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股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能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法人主体资格 经查验,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公 司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分别为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永安煤业")、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煤业")和福 建省福能兴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兴业投资公司"),均为 能源集团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致: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 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