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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十五天以公开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 选举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议案。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 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任职。 第二章 董事的投票选举 第六条 选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董事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