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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草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条 为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