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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苏: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 ...